兩被執行人一個是香港注冊企業,另一個是香港居民,并且都在香港已經申請破產并已確定破產清盤人和破產受托人。日前,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適用香港破產法律,加速兌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查明被執行人房產可拍賣償債
2016年,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因與鄭某、某工業公司及庫某因金融借款、保證合同糾紛一案訴至前海法院并獲勝訴。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向前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償還涉案款項約人民幣300余萬元。
執行過程中,前海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鄭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龍崗的房產,查明可通過拍賣用于償還生效法律文書款項。
前海法院在案件辦理中查明,該案的被執行人某工業公司是香港注冊的企業,另一被執行人庫某也是香港居民,兩被執行對象在香港已經申請破產并已確定破產清盤人和破產受托人。兩被執行人目前都不能正常參與到訴訟中,即使查明被執行人鄭某的房產可用于償還款項,因執行程序難以推進,將影響到申請執行人兌現其合法權利。
一般的執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等文件的規定,將執行相關的法律文書通過廣東省高院委托香港法院送達到被執行人,如送達不到,可能還會經過公告程序。整個過程短則兩三個月長則半年。
適用香港破產法推進執行程序
前海法院查明,香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93、199條規定,清盤人有權以公司名義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辯;《破產條例》第61條規定,受托人可在與該破產人的財產有關的任何訴訟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辯。
因此,法院認定某工業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盤人、庫某的破產受托人分別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鄭某的代理律師、某工業公司的破產清盤人、庫某的破產受托人送達了相應的法律文書,使該案執行程序得以順利推進,加速兌現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
前海法院辦案法官表示,執行案件以盡快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為終極目標,而在執行案件的財產處置過程中,司法送達可能會出現一些法定的情形,影響到執行效率。本案中,前海法院通過適用香港法律認定香港清盤企業和破產個人的合法代表人并向其送達司法文書,提升了司法送達和執行效率,及時幫助申請執行人兌現了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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