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及時挽回信用損失。
誠信被視為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石。對于市場主體來說,誠信既是必須踐行的行為準則,也是能夠為自己帶來實際利益的無形資產,是贏得消費者和市場的可靠保證。近年來,稅務系統持續推進納稅信用建設,良好的納稅信用已經成為納稅人的重要無形資產,受到越來越多納稅人的重視。這次,《公告》明確22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可以進行信用修復,是在改善營商環境、推進“放管服”改革背景之下的又一次制度創新。
古人有云:“不貴于無過,而貴于能改過。”納稅失信行為的發生,有著“背景不同、動機不一”的客觀原因。對于惡意失信行為,法律必須嚴懲;而對于一時失察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的失信行為,應該給予納稅人“改過”的機會,不宜生硬地“一刀切”。支持失信者通過各種方式修復信用,無疑是公平公正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必然選擇。
這次發布的《公告》,繼續擴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支持力度,有效銜接納稅信用評價與“首違不罰”制度,為失信納稅人提供了更多改過自新的機會,也提供了更多權利救濟的途徑,體現了稅務執法寬嚴相濟的理念。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也應該利用好信用修復的機會,悔過自新,用實際行動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納稅信用污點,盡早實現納稅信用等級的提升,重新擦亮企業誠信經營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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