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完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辦公樓宇的餐飲配套,提升區域商業品質,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餐飲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資金年度計劃、材料受理、審核和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后續監管等。
第四條 扶持資金用于扶持社會資本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辦公樓宇提供餐飲服務的法人(含分支機構)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機構”)。機構應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
(二)遵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中與餐飲業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誠信合法經營。
第五條 本扶持資金應當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報績效目標,作為扶持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開展扶持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監控和評價,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本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超過當年扶持資金的預算總額的,按適當比例對所有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七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扶持政策規定的,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
第二章 扶持種類和標準
第八條 2022年6月30日前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新開業的熟食中心,按下列種類申請扶持:
(一)開業扶持。獲得授牌的熟食中心,可按300元/平方米申請一次性開業扶持。
(二)經營扶持。熟食中心采取租賃場地經營的,可按40元/平方米/月申請經營扶持,連續扶持六個月。
第九條 2022年6月30日前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新開業的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經營機構,按下列種類申請扶持,單個餐飲經營機構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80萬元:
(一)開業扶持。餐飲經營機構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請一次性開業扶持。
(二)經營扶持。餐飲經營機構采取租賃場地經營的,可按40元/平方米/月申請經營扶持,連續扶持六個月。
第十條 2022年6月30日前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新開業的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餐飲經營機構,按下列種類可申請一次性落地獎勵:
(一)《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廳指南》榜單內的機構,給予40萬元一次性落地獎勵;
(二)中國餐飲企業百強榜單內的機構,給予20萬元一次性落地獎勵;
(三)香港餐飲品牌機構,給予20萬元一次性落地獎勵;
(四)廣東餐飲百強榜單內的機構,給予10萬元一次性落地獎勵。
上述種類品牌餐飲經營機構只可擇一申報。
第十一條 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舉辦由前海管理局作為指導單位的具有影響力的美食節等各類餐飲文化活動,活動完成并經第三方專項審計的,活動主辦單位或其授權的執行單位可按活動實際支出的50%申請活動經費扶持,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符合前款條件的港澳特色餐飲美食節等餐飲文化活動,活動主辦單位或其授權的執行單位可按活動實際支出的60%申請活動經費扶持,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申報機構為港資機構的,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不含第十條),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扶持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報。扶持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受理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主體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二)現場核驗。申報開業扶持的機構,在正式提交申報后,由前海管理局現場核驗開業情況。
(三)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四)撥付經費。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據機構資金申請情況,與申請主體簽訂相關扶持協議。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條件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主體應當提供書面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得開業扶持和經營扶持的機構應書面承諾自享受扶持資金之日起,一年內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不遷離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提前遷離的,應一次性退還所得的開業扶持和經營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十七條 申請主體在申報、執行扶持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并依法依規開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扶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前海管理局和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辦公樓宇”,是指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內,完成竣工備案的建筑(不含居住用地范圍內的建筑)。
(二)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請機構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內提供服務或商品的場所。
(三)本辦法所稱“港資機構”,是指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注冊的企業;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前款所稱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香港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
2.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含1年);
3.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第一款規定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滿一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機構屬于符合第一款規定的香港投資者。
澳資機構認定及扶持標準參照港資機構執行。
(四)本辦法所稱“新開業”,是指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內,簽訂裝修施工合同,完成施工并通過消防驗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消防合格證等合法經營必備證照并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實際經營的。
(五)本辦法所稱“熟食中心”,是指按照《深圳市熟食中心建設與管理規范》(DB4403/T 100-2020)規定,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為社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等人群相對集中區域提供用餐服務的場所,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基礎之上,具有統一管理、方便群眾、價格實惠的特點,兼具宣傳教育、應急保障的功能。
(六)本辦法所稱“餐飲經營機構”,是指提供正餐、快餐、飲料、酒水、餐飲配送及其他餐飲服務的機構。
(七)本辦法所稱“《米其林指南》榜單內機構”,是指餐飲品牌旗下某門店獲得米其林殊榮,該品牌的其他分店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開設門店的,可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八)本辦法所稱“《黑珍珠餐廳指南》榜單內機構”,是指餐飲品牌旗下某門店獲得黑珍珠殊榮,該品牌的其他分店在桂灣、前灣和媽灣片區開設門店的,可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九)本辦法所稱“中國餐飲企業百強榜單”,是指機構開業的上一年度,中國烹飪協會發布的“中國餐飲企業百強”。
(十)本辦法所稱“香港餐飲品牌機構”,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注冊的有2家以上實體店的餐飲品牌或香港有關餐飲行業協會書面推薦的餐飲機構。
(十一)本辦法所稱“廣東餐飲百強榜單”,是指機構開業的上一年度,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發布的“廣東餐飲百強榜單”。
(十二)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均為人民幣。
(十三)本辦法所稱“不少于”、“不超過”、“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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